1.尊敬的寄件人(以下均简称:“您”),在您通过信丰物流(简称“我们”)进行寄递快件、委托我们为您运输物流件时使用,请您务必仔细阅读本协议并在完全阅读后进行对本协议勾选确认,自您勾选后,您与我们之间的寄递协议即生效并视为您已经完全接受本协议的全部条款。如果您未满18周岁,请务必在家长和其他法定监护人的陪同下阅读本协议,并在进行注册、下单、支付等任何行为或使用本服务的任何一部分前,应事先征得您的家长和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同意。
2.您在委托我们提供服务时,应仔细阅读并理解本协议下的全部内容,特别是涉及免除或者限制信丰责任的条款,该类条款可能以黑体(或红体)加粗并加下划线的形式提示您重点注意。如您不理解或不同意本协议的任意内容,请勿使用本服务,并请您立即停止进一步的操作。如您继续委托我们提供服务时,应实提供以下事项:寄件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身份信息等;收件人姓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寄递物品的名称、性质、数量等。您应当依据相关法律如实提交您所交寄的快递(物流)件内容、种类、并配合我们进行必要的开箱验视等,如您拒绝开箱验视的,我们有权不予收寄;同时您应当准确、详细填写完毕与寄件相关的各项内容。如因您虚假填写不实信息而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将由您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在您进行寄递时,我们将对您的身份进行查验并登记身份信息,如果您拒绝提供身份信息或者提供身份信息不实的,我们有权不予收寄。您不得寄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快递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禁止寄递物品。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等对食品、药品等特定物品运输的特殊规定。因交寄件为(或含有)禁止或限制寄递物品被查扣,导致其他快递件的时效延误或价值丧失,或给我们、其他寄件客户、第三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您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3、保价条款如下:
您应当认真阅读本条款,本条款中关于限制责任或免除责任的内容,均以红色或黑色及加粗字体与下划线特别标注并对您加以说明,当您使用信丰服务时:表明您已充分阅读、完全理解并接受本条款的全部内容,对于本条款中以红色或黑色及加粗字体与下划线特别标注内容亦已经理解、确认并接受;并且您亦确认您因工作需要使用本服务时,已充分获得您工作单位的授权。若您或您工作单位不同意本契约条款的全部或任何内容时,您应当停止使用信丰的服务。
3.1您确认,信丰将货物送达收件人地址,经收件人、收件人或寄件人允许的代收人签收(如保安、门卫、其他亲属、朋友、派件人员手机APP快速签收)或收件人认可的其他方式签收(如放至收件人指定地点),均视为已经送达。若无收件人姓名,仅有收件地址,则由收件地址收件人员签收,或盖单位收发章,视为送达。您或您的委托人对货物进行签收即表明您确认信丰已经按照本条款履行完毕合同义务。
3.2信丰的保价服务约定
您清楚理解并确认:信丰提供服务所收取的费用是按货物的重量或体积计费收取运费,并非按货物的价值和可预期收益收取运费,因此信丰所承担的未保价赔偿责任及保价服务赔偿责任均可能无法覆盖您的全部损失。您在寄件前应当仔细阅读以下未保价的一般赔偿责任、保价服务相关的赔偿条款。
3.3未保价寄托货物的一般性赔偿责任
3.3.1因信丰原因导致货物在运输环节发生破损、丢失或短少时,如您未进行对所寄托货物进行保价的,信丰承担的一般性赔偿责任:(1)实际损失价值(货物实际总价值*损失比例)未超过该次服务信丰所收取的三倍运费的,以实际损失价值计赔;(2)实际损失价值(货物实际总价值*损失比例)超过该次服务信丰所收取三倍运费的,以该次服务信丰所收取的三倍运费计赔,但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一千元。
3.2.2如您认为上述未保价情形下信丰承担的一般赔偿责任可能无法覆盖您的损失,为了更好地保障您的权益,寄递贵重物品时,建议购买信丰的保价服务,以便在货丢、货损时挽回一定的损失。
3.3信丰的保价服务
3.3.1信丰提供的保价服务本意,并非可获得利益或可获得超额补偿的方式,是使您有机会就一般性赔偿责任无法覆盖的损失获得进一步的赔偿。因此请您本着诚信原则如实申报货物的价值、填写保价金额。信丰可为价值2000元人民币以上、20000元人民币以下的物品提供保价服务,并请您仔细阅读以下加粗条款:本条所述的为20000元以下的物品提供保价服务时,并非购买保价服务后按照20000元的赔偿金额进行赔付。而是在物品价值在2000元到20000元以内时,信丰可对货物进行保价,所购买保价服务的货品赔付上限为5000元现金。货物价值超过20000元的,您应该慎重考虑是否继续寄送;如您仍选择寄送时,仍建议您按照信丰最高保价赔付上限5000元的标准进行保价,以使您有机会就一般性赔偿责任无法覆盖的损失获得进一步的赔偿以减少损失。
3.4保价收费标准:
3.4.1信丰提供的保价服务,按照保价金额的3‰收取保价费,但最高不高于60元/票,最低不低于3元/票。
3.4.2为节约您的寄件时间,信丰对货物价值无法在收件时逐一验证价值,故采取“理赔时审查”的方式,包括:
(1)您应在理赔时提供货物的真实有效价值证明(如网上交易凭证、发票、合同价、出厂价、购物小票、发货清单(需发货单位有效盖章)等。
(2)如您无法证明货物的实际价值或双方对货物实际价值有争议的,信丰将结合市场价值或/和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损失价值,基于本协议的约定对您进行赔偿,但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5理赔金额由声明价值(保价)、实际价值,受损价值共同决定;理赔金额=保价声明价值/货物实际总价值*货损价值;理赔金额的确定和货物的“声明价值(保价)”及“货物实际损失”密切相关,若您购买了信丰的保价服务,将按以下方式进行理赔:
(1)足额投保:声明价值(保价)等于/高于实际价值的,按货物受损价值赔偿,但最高不超过保价赔付上限的金额。若货物出现全部丢失或损坏(含无法维修)的情况,将根据实际损失金额进行赔偿,最高不超过保价赔付上限的金额;若货物出现部分丢失的情况,将按照货物实际价*丢失比例进行赔偿,若货物出现部分损坏的情况,如货物可维修,则赔付维修费用,如货物无需维修,按照货物实际总价值*货损价值进行赔偿,
(2)不足额投保:(货物全损或丢失)声明价值(保价)低于实际价值的,按保价声明价值/货物实际总价值*货损价值(货物实际价值*货损/丢失比例),但最高不超过保价金额,举例:客户快递一票货物保价5000元,其实价值10000元,货物实际受损价值3000元(实际损失价值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理赔金额确定:(5000/10000)*3000=1500元。
3.6关于赔偿的通用性约定
3.6.1您完全理解并知悉,信丰的运费并非按货物的价值和可预期收益等进行收取,信丰也无法在合同订立时预见您基于货物可能获得的收益、利润、实际用途、商业机会、商业价值或其他可获得利益等间接损失,因信丰的原因造成货物发生毁损、灭失的,信丰将结合您是否购买保价服务而按照约定的对应赔偿标准进行赔偿。
3.6.2您知悉并确认,每票货物只能提出一次索赔,且与该货物相关的所有损失或损坏的赔偿是完全并最终的。
3.6.3您同意并确认,信丰若对货物进行理赔,货物尚有残值的,归信丰所有,如货物归您所有,信丰有权在全部赔偿金额中直接扣减货物残值后再向您赔付。
3.7特别提醒您注意,除法律法规等明文规定外,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信丰无须承担赔偿责任,请您务必仔细阅读以下条款并清楚知悉。
3.7.1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货物灭失、破损、短少、延误的。本契约条款中的“不可抗力”指无法预测、无法控制或无法避免的客观因素或意外事件,包含但不限于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地震、海啸、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罢工、恐怖事件、意外交通事故、法规政策的修改、政府、司法机关的行为、决定或命令;抢劫、飞车抢夺等暴力犯罪等。
3.7.2铅封或外包装完好的情况下且收货人已经完好签收(派送时签收人当面签收但未提出异议或收件人要求将放置指定位置)后所发生的货物短少、短量或其他损失的。
3.7.3您寄递不属于保价范围内的物品,包括:
国家法律文明禁止流通或寄递的物品。如军火武器、烟草、货币、古董、钻石、文物古玩、贵重金属等。现金、支票、票据、单证、有价证券、信用证、文件、档案、账册、图纸、护照;
(2)易腐烂的物品:如鲜肉、鲜鱼等,各类活体动物、液体及各种动物尸体标本;
(3)鱼粉、菜籽饼、地瓜干、花生、各类粮食饲料等自燃特性、易腐易蛀物品;
(4)各类盆景、植物,如花卉、草木、水果、海货、冷冻、冷藏类等;
(5)易碎品:玻璃、镜子、酒类、玉类、石雕、石膏雕塑、模型等;
(6)无法修复或定损技术能力和相关配件的精密货品及仪器或设备;
(7)证照类、发票、信件合同、回单、文件资料类。
(8)因您或收件人过失以及货物物品自身原因造成货物损失或延误的:
①因您或收件人原因(面单信息填写不准确、收件人电话无法接通、送至指定地点未及时接收后丢失等)导致妥投时丢失、破损、短少、时效延误的;
②货物使用原销售包装,妥投时原包装无损且无拆封痕迹,或您自备包装但未使用符合行业标准缓冲包装或未做到包装无缝隙,导致内物出现破损、丢失、短少的。
③若您未及时报案,不能及时或拒绝提供相关材料、不能协助保险人对案件调查、不配合公估查勘等情形的。
(9)若您或指定付款人尚未支付所有快递服务费用,信丰无义务受理任何索赔,如仅支付快递运费但拒绝支付保价费用的,信丰将按照一般赔偿责任对货物进行赔偿(如您是月结款客户时,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3.8理赔申报时间
任何索赔应当在货物物流信息显示到达信丰派件公司后的72小时内提出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否则信丰有权不予受理。
3.9理赔对象
信丰按本协议约定向您本人提供理赔服务:
(1)若寄件人不是您本人时,寄件人向信丰主张理赔的,视为您已全权授权寄件人。信丰理赔寄件人后,您不得就已理赔订单再次主张理赔。
(2)若您授权给其他人(以下简称“受托人”),代表受托人享有寄件人的权利和义务,并遵循与信丰签署的相关协议;您确认一经授权不可撤销,信丰与受托人就上述索赔事宜处理完毕。
3.我们将对交寄的快递(物流)件采用适于运输的足以保护该等快递(物流)件的包装方式进行包装,如产生相关费用的,将提前告知您并由您选择自行包装或者继续委托我们进行包装。因寄递物品本身或包装破损,致使其他非您寄递但共同由我们进行运输的快递(物流)件、运输工具、机械设备被污染、腐蚀、损坏等财产损失或造成人身伤亡的,您应承担赔偿责任。
4.您在寄递快件(物流件)时,应当仔细阅读本协议、《保价条款》《禁止寄递物品指导目录》《寄递隐私声明》及相关的保价条款、隐私条款、违禁品条款等内容等。我们不具有对您交寄物品价值的审核能力及义务,我们将按您交寄文件、物品的声明价值保价并收取保价费用,保价费用按照声明价值的一定比例收取,具体收取比例以《保价条款》及寄递页面的保价提醒等公示为准。您应如实申报寄递物品实际价值,诚信保价,理赔时提供相关价值证明,超额保价部分无法获得赔偿,我们退还超额保价费用。部分价值难以衡量的物品、高运输风险物品不提供保价服务,并且如您委托我们进行寄递或选择保价的,请务必仔细阅读本协议、《保价条款》寄递页面的保价提醒等,以便您更加详细了解保价及相关的寄递规则。
5.因我们原因发生邮件丢失、内件短少、损毁的,我们将依据双方约定承担赔偿责任,但下列情况除外:
(1)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或延误的。
(2)寄递的物品违反禁寄和限寄规定,被国家行政机关没收或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的。
(3)外包装完好,而内件短少或损毁,签收人签收时未提出异议的。
(4)因寄件人或收件人过失以及所寄物品本身原因造成邮件损失或延误的。
(5)因寄件人填写收、寄件人名称、联系电话不全、错误,导致延误或丢失的。
(6)自寄件之日起满一年未查询物流信息又未提出赔偿要求的。
(7)任何由于快递(物流)件的丢失、短少、损毁和延误等原因造成其他直接损失或间接损失。
(8)超过寄递限额部分的损失。
7.因我们原因快递(物流)件丢失、短少、损毁或延误的,按《保价条款》及保价提醒等进行赔偿。
8.寄递物品实际价值是指其本身的固有价值(以相关凭证或依据为准),不包括其可能获得的收益、利润、未来预期价值、特殊商业价值(古董估价)等任何间接价值。已按实际价值或您声明的价值获得赔偿的快递(物流)件,其所有权及其相应的其他权利在我们进行理赔后即相应地归我们所有。
9.寄件过程中,您或您指定的付款人不得以理赔尚未结束或其他任何理由拒付寄递费用。否则,我们将对快递(物流)件依法享有留置权并且不对该等快递(物流)件的变质、损毁、腐朽、污染等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10.无法交付给收件人或无法联系到寄件人而您不作出明确指示的,我们有权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对快递(物流)件进行处理。
11.如因国家安全或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因民事被法院出具法律文书调取材料等情况时,我们有义务配合相关国家机关对相关的快递(物流)件进行检查、提交报告及作出被国家机关制定的处理方式,因此导致您的一切经济损失,我们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12.为保证货物安全送达,您在寄件时应履行以下义务:
1.确保货物不包含信丰《禁止寄递物品指导目录》所包含物品,详见下图。若国家机关和/或相关部门发布的“禁止寄递物品”的规范性文件发生变更,信丰将以最新规定为准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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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寄递物品指导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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枪支(含仿制品、主要零部件)弹药 |
1、枪支(含仿制品、主要零部件):如手枪、步枪、冲锋枪、防暴枪、气枪、猎枪、运动枪、麻醉注射枪、钢珠枪、催泪枪等。 2、弹药(含仿制品):如子弹、炸弹、手榴弹、火箭弹、照明弹、燃烧弹、烟幕(雾)弹、信号弹、催泪弹、毒气弹、地雷、手雷、炮弹、火药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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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器具 |
1、管制刀具:如匕首、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等。 2、其他:如弩、催泪器、电击器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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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物品 |
1、爆破器材:如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爆破剂等。 2、烟花爆竹:如烟花、鞭炮、摔炮、拉炮、砸炮、彩药弹等烟花爆竹及黑火药、烟火药、发令纸、引火线等。 3、其他:如推进剂、发射药、硝化棉、电点火头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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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缩和液化气体及其容器 |
1、易燃气体:如氢气、甲烷、乙烷、丁烷、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乙烯、丙烯、乙炔、打火机等。 2、有毒气体:如一氧化碳、一氧化氮、氯气等。 3、易爆或者窒息、助燃气体:如压缩氧气、氮气、氦气、氖气、气雾剂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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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燃液体 |
如汽油、柴油、煤油、桐油、丙酮、乙醚、油漆、生漆、苯、酒精、松香油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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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燃固体、自燃物质、遇水易燃物质 |
1、易燃固体:如红磷、硫磺、铝粉、闪光粉、固体酒精、火柴、活性炭。 2、自燃物质:如黄磷、白磷、硝化纤维(含胶片)、钛粉等。 3、遇水易燃物质:如金属钠、钾、锂、锌粉、镁粉、碳化钙(电石)、氰化钠、氰化钾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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氧化剂和过氧化物 |
如高锰酸盐、高氯酸盐、氧化氢、过氧化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铅、氯酸盐、溴酸盐、硝酸盐、双氧水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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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物质 |
如砷、砒霜、汞化物、铊化物、氰化物、硒粉、苯酚、汞、剧毒农药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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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化制品、传染性、感染性物质 |
如病菌、炭疽、寄生虫、排泄物、医疗废弃物、尸骨、动物器官、肢体、未经硝制的兽皮、未经药制的兽骨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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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质 |
如铀、钴、镭、钚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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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蚀性物质 |
如硫酸、硝酸、盐酸、蓄电池、氢氧化钠、氢氧化钾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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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及吸毒工具、非正当用途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非正当用途的易制毒化学品 |
1、毒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如鸦片(包括罂粟壳、花、苞、叶)、吗啡、海洛因、可卡因、大麻、甲基苯丙胺(冰毒)、氯胺酮、甲卡西酮、苯丙胺、安钠咖等。 2、易制毒化学品:如胡椒醛、黄樟素、黄樟油、麻黄素、伪麻黄碱、羟亚胺、邻酮、苯乙酸、溴代苯丙酮、醋酸酐、甲苯、丙酮等。 3、吸毒工具:如冰壶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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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出版物、印刷品、音像制品等宣传品 |
如含有反动、煽动民族仇恨、破坏国家统一、破坏社会稳定、宣扬邪教、极端宗教思想、淫秽等内容的图书、刊物、图片、照片、音像制品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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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谍专用器材 |
如暗藏式窃听器材、窃照器材、突发式收发报机、一次性密码本、密写工具、用于获取情报的电子监听和截收器材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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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伪造物品 |
如伪造或者变造的货币、证件、公章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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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伪劣物品 |
1、侵犯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侵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的图书、音像、影像制品等一系列侵权产品。 2、假冒伪劣:包括但不限于假冒伪劣的食品、药品、儿童用品、电子产品、化妆品、纺织品、皮具箱包、服装鞋帽、奢侈品仿牌等一系列假冒伪劣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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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
如象牙、虎骨、犀牛角及其制品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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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进出境物品 |
如有碍人畜健康的、来自疫区的以及其他能传播疾病的食品、药品或者其他物品;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及其他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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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物品 |
《危险化学品目录》《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载明的物品和《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载明的第一、二类病原微生物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禁止寄递的其他物品。 |
13.为保证服务质量,您寄件时应当:
(1)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配合信丰工作人员进行身份查验、身份信息登记,如果您是受他人委托寄件,还应当提供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如实申报货物的名称、性质、数量、重量以及货物声明价值(若因您自身原因导致运单声明价值与系统保价不符的,仅按照系统保价金额做相应赔付),并准确填写寄件人、收件人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
(3)出于安全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信丰有权对你所寄托的货物进行当场开箱验视及安全监测,您应当配合。您确认:信丰不会对因上述的信息核实、开箱验视、安全检测等而导致的任何延误造成的损失负责;对禁寄、拒绝提供内件信息、提供的内件信息与查验情况不符。